嘉泽财经 焦点新闻 汇成股份(68840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汇成股份(68840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原标题:汇成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号财富广场 B座东区 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 2023第 02754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汇成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卢贤榕律师、陈磊律师、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表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 11月 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万元(含12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 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47,611.57 35,000.00
2 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 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 56,099.47 5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5,000.00
合计 138,711.04 120,000.00  
调整后: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4,870.00万元(含114,87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4,87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 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47,611.57 35,000.00
2 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 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 56,099.47 5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29,870.00
合计 138,711.04 114,870.00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发行规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
及授权。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4,870.00万元(含114,8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 圆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47,611.57 35,000.00
2 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 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 56,099.47 5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29,870.00
合计 138,711.04 114,870.00  
注: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已扣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130.00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
行适当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财务性投资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3年 6月末,发行人未投资金融业务或类金融业务,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未对外拆借
资金,无委托贷款。

截至 2023年 6月末,发行人持有的金融产品风险性较小,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6
中披露了公司截至 年 月末持有的金融产品具体情况。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3年 6月 16日,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5,130.00
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为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3 11 1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发行人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晶汇聚芯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5,000
以下简称“晶汇聚芯”)出资人民币 万元,并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晶汇聚芯普通合伙人合肥晶合汇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出资人民币 13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5,130.00
发行人尚未支付认缴资金,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将前述合计5,130.00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前述财务性投资金额 万元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不会因此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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